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
(2015年7月8日县政协八届二十一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)
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,有效行使“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”职能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订本规则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旬阳县委员会(以下简称县政协)的会务,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行使政协旬阳县委员会的职权,处理县政协的日常重要工作。
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常务委员组成。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主持,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。
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:
(一)召集并主持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;
(二)组织实施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委员会所作的决议;执行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形成的决议;
(三)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,审议通过提交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或旬阳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;
(四)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、委员名额、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、委员名额和人选;决定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,并任免其领导成员;
(五)组织委员开展调研、视察和考察等重要活动;
(六)行使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、通过决议或决定事项,应充分发扬民主、平等协商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
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
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举行,由政协主席召集并主持,主席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。
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;会议要发扬民主,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,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会议的内容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,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:
(一)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
(二)协商讨论县委、县政府的重大决策、重要安排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,听取县委、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重要问题和情况的通报或说明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审议提交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;
(三)审议重要的建议案、提案、考察报告、调研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等;
(四)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进行审议;
(五)其他需要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,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,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,具体情况按照《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、议程和日程草案,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。
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召开前一周,将会议通知及提交会议讨论的相关议题和材料送给会议组成人员;临时召集的会议,临时通知。
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,县政协各委办负责同志列席会议,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政协统战联络组组长、界别委员列席会议,也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县委、县人大、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、听取意见。
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后,县政协办公室应将会议期间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建议,整理成书面材料,经主席或副主席审阅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。
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。
第三章 决定事项的实施
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政协办公室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和会议记录,会后及时整理编发会议纪要,由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。
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,提出的建议、意见,以县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送达有关方面或单位。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决定、意见、建议的督办落实,并定期进行通报。
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常委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所联系界别委员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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